江苏一犯罪集团走私柴油4万多吨 偷税8千多万
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姜振军通讯员顾桦)江苏一个11人的犯罪集团,通过租赁、购买海油船,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从境外船舶上驳载4万多吨柴油,过驳后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偷运至江苏销售,偷逃税款8千多万元。7月2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犯罪集团的11人作出判决,其中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千万元。
经法院查明,2013年5月至8月,泰州兴化人周某租赁“顺开228”、“元翔168”、“宇顺108”等海油船并雇佣人负责驾驶上述海油船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东经123-125度、北纬31-33度),从境外船舶上驳载柴油,过驳后在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偷运进境。
后经唐某联系安排,上述海油船将走私柴油运至江苏浏河志兴码头过驳给内河油船转运至泰州市兴化境内,在江海码头和港务城南码头,其中大部分走私柴油由通过油罐车运至内地销售。
2013年8月至9月,周某决定将走私柴油进境地点转移到盐城市大丰境内,其指使下属到大丰境内寻找卸油码头、卸油工人和油罐车过磅磅房并负责管理,同时“顺开228”、“元翔168”、“宇顺108”海油船负责人和船长,继续受周某指使到外轮油船上过驳台湾柴油偷运进境。
后周某、顾某共同出资购买“江苏液1076”内河油船、周某承租“俞垛油828”内河油船用于走私柴油的临时装载和存储。在此期间经大丰市境内码头走私进境柴油共计7807.710吨。
2013年9月22日,“顺开228”海油船及“江苏液1076”、“俞垛油828”内河油船在大丰市王港河码头过驳走私柴油时,被盐城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扣押三艘油船及船上柴油825.740吨。第二天,周某因得知“顺开228”海油船被查获,遂指使正在驶往大丰的“元翔168”海油船驶至浏河志兴码头,由其下属于9月底将所载柴油联系销售,此次走私进境柴油共计896吨。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柴油进境,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周某等人为共同实施走私柴油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共计走私柴油42717.936吨,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83062475.98元。”法官表示,周某在本案柴油走私犯罪活动中,负责联系走私柴油的货源、租赁用于走私的海油船、雇佣人员参与走私,并对海上接油、境内驳载、码头管理、柴油销售、帐务管理等各走私环节进行人员分工,组织指挥了全部走私活动。
7月24日上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千万元。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千万元。另外,其他参与走私人员也受到相关刑罚。
此外,法院还判决,该案用于走私的作案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盐城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置。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人民币83062475.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家税务机关。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