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多发 行贿犯罪成本低成诱因
贾阳
《2015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发布会现场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4月9日在北京联合发布了《2015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 年11月30日统计年度,共搜集到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国有企业家170人,占比18.46%;民营企业家751人,占比81.54%。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嫌腐败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犯罪案件多发,而且在落马政府官员的背后,不少存在民营企业家与官员权钱交易的内幕。
腐败风险:四个腐败 罪名占罪名总数的31%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是指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了腐败类违法行为,具体包括职务侵占、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他举例说,在山西邢利斌案件中,邢利斌作为山西煤业大亨,混迹山西政商两界多年,积累了极广的人脉圈子,与当地官员相勾结,逐渐形成了互相支持、彼此利用的政商互动网络。“邢利斌案表现出来的政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特点并非仅体现在个案上。”梅传强说。
“2015年统计的751名涉案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共有51个。其中,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个腐败罪名,就占到了总数的31%。另外,与2014年的统计数据相比,2015年的涉罪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增加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诈骗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介绍。
“腐败风险不仅是国有企业家面临的风险类型,也是民营企业家面临的风险之一。当前,此类风险有增大的态势,一名企业家的倒下,可能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倒闭,甚至影响了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
特点鲜明:与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犯罪相伴而生
2015年,备受关注的河南郑州“皇家一号”实际控制人陈加贵、法定代表人王国付等被新乡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皇家一号”案87名被告人罪名成立。据报道,在“皇家一号”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陈加贵等人多次向执法人员行贿,上百名公职人员沦为“皇家一号”的保护伞。
从实践中来看,高官落马的背后不乏商人的影子。比如,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件中,商人丁书苗是重要的行贿人,她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刘铁男腐败案件中,有“裙带商人”倪日涛的影子;“明星官员”、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也是被地产商人“环绕”着。在2015年两会山西省代表团开放日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省长李小鹏直言,山西很多腐败案件背后都出现了煤老板,都涉及煤炭资源交易。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主任王文生认为,民营企业腐败的一大特点就是官商勾结,一个落马的政府官员背后往往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及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有的民企老板不惜重金行贿政府官员,贿赂形式从金钱、房产、书画、奢侈品到透露内部消息、建立长期共同合作经营关系、分红、送干股等,花样不断翻新。民企老板和政府官员相互勾结在一起,各取所需。
受访专家认为,在官商勾结腐败中,官员为商人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公众利益、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危害巨大。“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官商勾结为主要特点的腐败犯罪是腐败犯罪中很严重的一个问题,严重影响廉洁高效政府的构建,破坏公平诚信的社会风气。”王文生说。
张远煌认为:“在全面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先前官商勾结、官商结盟埋下的刑事风险正在爆发。全面反腐的高压态势,使得由来已久的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的权钱交易关系昭然若揭:一名官员被查,往往牵出一些企业家;一名企业家被查,又往往暴露出一些官员。”
受访专家还指出,从近几年查办的案件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民企腐败犯罪的高发领域,其中工程建设领域问题较为突出。王文生分析指出,公共工程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利润保障,这使公共工程成为民企老板眼中的“唐僧肉”;对官员而言,建设工程一方面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在任政绩,另一方面,因涉及审批事项众多,存在寻租空间,通过建设工程,既能在政治上博取名誉,又能在经济上获得利益,可谓“名利双收”,因此,权力和金钱“心照不宣”地走到了一起。
“因工程建设审批环节众多,民企老板往往通过拉拢党政官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手段打通各个环节,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犯罪很多涉及地方党政一把手。除了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的腐败犯罪形式外,工程建设领域也是民营企业家贪污、挪用、洗钱等腐败犯罪发生的重要领域。”王文生说。
诱发原因:“官商勾 结”有生存土壤
在受访专家看来,有的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意识缺乏,法律观念不强,往往没有把腐败作为经营风险来认识和对待。有的民营企业家习惯于将企业资产作为个人财产随意支配,没有把侵占、挪用、行贿行为和腐败联系在一起,把行贿、洗钱、内幕交易等作为谋求企业发展的正常行为。有的民营企业只看重表面经济利益,以赚钱为头等大事,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甚至将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经营过程中唯利是图、急功近利,守法意识、底线意识薄弱。
王文生认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成本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行贿行为,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因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有关部门统计,行贿犯罪的查处率仅为受贿犯罪查处率的三分之一左右,且行贿犯罪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受贿犯罪。
“市场体制不健全,政府取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由此产生的寻租空间是‘官商勾结’形成的根本推动力。只要市场体制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市场机制还没有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的权力之手还将继续干涉微观经济活动,‘官商勾结’便仍有生存土壤。”梅传强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企业家们更加认识到反腐败对于净化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理顺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
在2015年3月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企业家们就“政商关系新生态:君子之交,相忘于江湖”进行了热烈讨论。
2015年6月,多个国内知名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推动廉洁从业在企业间和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以建设廉洁商业环境、净化经济生态。
在2015年10月举行的第三届世界浙商大会上,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浙商总会首任会长马云倡议:“我希望,浙商永远不参与任何行贿,如果我们的会员参与行贿,就清除出去……我们拼真本事,拼的是睡地板,拼的是勤奋,拼的是不断改变自己,拥抱变化。”
梅传强建议,遏制民营企业腐败现象,从民营企业家自身来说,要从思想上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认清腐败的风险和危害;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将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此外,还要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减少和防止企业失信失廉行为产生。
“杜绝民企腐败的根本措施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发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接受采访的专家们认为,政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状况。今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亲”“清”二字。
专家们一致认为,“亲”和“清”从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两个层面指明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阳光大道”。对政府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地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地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唐亚林建议,“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重构了平等服务精神、重构了清廉正派意识。重构清廉正派意识,要求公务员做到公私分明,守住底线,不贪不腐;要求民营企业主和民众认清是非,坚守法律底线,不骄不躁;对于无法做到公私分明、守住底线的公务员,对于不讲是非、不守法律底线的民营企业主和民众,要依法惩处,用法律来张扬清廉正派的社会风气。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是相联系的,尤其是在行受贿这种对合性的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力度,健全反腐倡廉法制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也能够从外部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防控提供助力。”梅传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