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苑文化]徐斌:第一次遭遇“零口供”
那时的我刚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带着从书本和课上学到的东西,开始承办审查逮捕案件。在办理了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后,我开始接触更加疑难复杂的案件,其中有一件案件至今让我记忆犹新。
这是一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叫杨非,是一位从事医药销售行业二十多年、经营一家颇具规模医药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自2004年至2007年间,其经营的公司让南京泰德医药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多份,涉及税款1700多万元,全部用于抵扣。当内勤把80多本卷宗材料用小推车送给我时,我惊诧之中夹带着一丝兴奋。
可是等到我真正开始阅卷后,我却真的一点也笑不出来了。一方面,涉案时间跨度很长,两家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量大得惊人,更让人抓狂的是其中真实的货物交易和涉嫌虚开的掺杂在一起,我这个第一次接触经济案件、又没经过财务培训的人,想要从几千份单据中把涉案事实梳理出来,简直比登天还难;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杨非不仅拒不认罪,反而利用他对这个行业掌握和积累的专业经验,编造出种种辩解,让我如坠雾里一般。没别的办法,我只好硬着头皮开始像蚂蚁搬家一样,一本一本开始认真阅卷并整理,在卷山书海中没日没夜地苦干了几天,综合十多名证人的证言,画了七八张经济账目图表之后,终于弄清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事实已渐渐清晰地展现在我的面前,可是想证明杨非让泰德医药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却有点偏弱。虽然泰德医药公司提供的证据相对较好,但医药制造企业未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进行呼应,而且杨非公司两个关键的证人也未能到案,影响案件的最终认定。想要最终定案,最好是犯罪嫌疑人杨非能开口供认。他会配合吗?在前期的阅卷中我已经感觉到他的狡猾。
较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杨非时再次开始。
“我公司与泰德公司之间的交易都是真实的。”“除了货款外,我公司没有给过泰德公司其他的钱。”虽然之前我已对其进行了政策教育,可杨非坐在我的对面仍信誓旦旦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果然是想顽抗到底,我试着从他的回答中找出漏洞予以还击。
“为什么你公司药品发票由泰德公司开出,货却是从制造企业直接提货?”
“这样做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也能减少运输成本。”
“为什么你们公司支付给泰德公司的货款,其中大部分又背书回你公司或你的关联公司?”
“那是他们付给我公司的销售返利。”
“为什么你们公司又给泰德公司相关个人开票费?”
“那是与我们公司财务人员个人之间的往来,我不知道是什么钱。”
……
他是一个在这个行业中浸淫了二十多年的老手,我提的问题对他毫无威胁,他总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回击我。而我手里所掌握的证据也无法提供给我更多有利的武器,即使我费了无数的口水,胜利的天秤也未能向我有丝毫的倾斜。
懊恼,沮丧,无奈,我只有默默离开了看守所。虽然很不甘心,但最终这个案件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批准逮捕,杨非被取保候审,我也只能把情绪一股脑地宣泄到了补证提纲上。
终于,公安机关经过几个月的补充侦查后,再一次将其报请批准逮捕,而这次证据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杨非公司的财务人员终于到案,证实其在杨非的安排下通过个人账户付给泰德公司开票费;杨非公司支付给泰德医药公司货款的来龙去脉已完全查清;并且药品制造企业方面的证据也有了进展。第二次的较量形势完全不一样了,在这些证据面前,面对我的提问,杨非虽然还是拒不认罪,但也无法辩解,大多数时间只是作沉默状。
最终,法院认定杨非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现在想起来,那时的我是那么的青涩,那么的情绪化。虽然这次较量看似我是赢了,可回头想想,我觉得最大的收获不是这个案件最终得到认定,而是教会我不要轻易地推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只能以事实和证据来作认定的依据。遇到复杂的案件或不作有罪供述的嫌疑人,会促使我们对案件更加细致、慎重地审查,全面综合地分析判断,从而提高我们的办案能力。从这一点上来说,我还要感谢杨非呢。这就是我办理的第一件较为复杂的经济案件,至今我还记得。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