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通报六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03.01.2017  10:31

  今天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通报了近三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以及2014年南京市检察院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

  2011至2013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2件55人,批准或决定逮捕24件38人,提起公诉25件70人,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是:玩忽职守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走私废物罪等。

  从案发地域来看,南京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六合、高淳、溧水、江宁、栖霞等城市周边地区,这主要是由于城郊地区地域广大、自然环境复杂,执法监管力量薄弱,从而造成在郊区、林区、矿区等城市周边地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频发。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往往系由亲戚、老乡组成的多人犯罪团伙,涉案人数众多。如南京市院办理的系列走私废物案中,涉案的被告人达50余名。又如鼓楼区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潘文琴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涉及的9名犯罪嫌疑人包括收购、运输、分销等多个环节。

  南京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同时,重拳出击,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在秦淮纸业排污事件中,原溧水县检察院查处了原溧水县环境监管大队大队长王国庆玩忽职守案;在调查国家林业专项补助项目的过程中,原高淳县检察院查处了原县农业局童和佳等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

  汪莉介绍说,南京市检察院于今年3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线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案件增强打击力度;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资源监管保护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结合办案分析相关犯罪发案原因和监管漏洞,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然而,新闻发布会上也公布了一组让人不乐观的数据,据统计, 2011以来南京市多数区检察院每年办理的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仅有个位数,个别院连续几年未曾受理过此类案件。汪莉分析说,纠其原因,一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三是执法取证困难。由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活动往往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时间多为夜晚、作案地点偏僻且随机性较强,如夜间非法捕捞珍贵鱼种、偷排污染物、偷采江沙等矿产资源等,遇到查处,行为人则利用江河水道迅速销毁赃物,导致案件取证困难,刑事成案率不高。

  据了解,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专门办理小组和快速办理机制,形成逮捕、起诉、支持起诉、职务犯罪查办、犯罪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着力培养一批专门型、专家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检察人员,确保各类环保案件依法规范办理。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帮助解决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