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检察长开示范庭 带头演绎“公诉范儿”

17.04.2017  05:20

  “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江苏扬州宝应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宝应县检察院检察长秦辉作为公诉人掷地有声地宣读起诉书,全场静谧。

  案情速递

  2014年5月3日至5月2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跟受害人联系,以可以提前预知双色球号码为幌子,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先后诈骗被害人人民币160100元。

  全程参与  深入分析

  在整个诉前审查程序中,秦辉检察长全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在深入分析本案的证据、本罪的犯罪构成、法理依据的基础上,依法将本案提起公诉。庭审前仔细剖析案件细节,预判案件焦点、精心准备庭审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功课”。

  树立标杆  示范引领

  在庭审过程中,秦辉检察长针对被告人黄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形,思维缜密地讯问了被告人,并通过分组的方式有条理地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将整个案件的脉络清晰地呈现出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秦辉检察长有效掌控庭审,讯问简明扼要,用语严谨规范,注重释法说理,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展现了客观、公正、规范的公诉人形象,尽展检察长的“公诉范儿”。(赵冯羚 史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