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

20.11.2014  11:50

  1、池春林玩忽职守、受贿案

  池春林,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原站长。

  池春林在担任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经管站站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定期审计职责,未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控制度和印鉴分离制度,致使该经管站总账会计朱某某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私自提取经管站帐户中的农业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因池春林疏于管理,导致专项资金共计被挪用264万余元,无法追回,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此外,池春林利用负责申报、审核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职务之便,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7月25日,法院判决池春林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刘汉洋、陈士明玩忽职守案

 

 

 

  刘汉洋,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原科长。

  陈士明,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特种设备稽查中队原中队长。

  2010年至2012年2月,王某某等人的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地沟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处,该案经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经查,2011年11月15日,刘汉洋在组织实施对康润公司进行地沟油专项检查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未对康润公司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检验,未能认真检查该公司的原材料账簿、原料采购情况、原料生产者的有效证明文件,未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被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康润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和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事实。陈士明在担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食品中队队长期间,在稽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两次对举报康润食品公司生产地沟油的检查中,均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于应该重点检查的原材料未能做到认真负责,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被稽查食品生产企业康润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并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事实。康润公司生产的“地沟油”共计销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额达6000余万元。

  2014年8月7日,法院判决刘汉洋、陈士明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