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调查取证“如虎添翼” 检察建议+支持申请司法确认 江苏检察开启公益诉讼办理新

17.06.2018  09:20

   姜堰检察无人机调查取证 让公益诉讼“如虎添翼

  起飞、航行、拍摄......在姜堰里下河水网上空,一台无人机正式“上岗作业”,对河道内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拍摄,这是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首次使用“无人机”航拍技术,为保护公共利益调查取证。

  根据姜堰区“12345”政风行风热线服务中心反馈的有关线索,日前,姜堰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对群众反映的部分水上违法建筑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由于所涉地点位于里下河地区,一些河段难以近距离拍摄取证,为此,检察官专门向技术人员“求助”,联系到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启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在专业人员的娴熟操控下,6月14日上午,该院使用无人机先后成功完成了两处空中取证作业。

  无人机具有拍摄面广、动态跟踪、细节捕捉等优势,实现了全景拍摄,无视野盲区,尤其适合水上、高空等平时难以接近的现场,具有独特优势。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相信,在科技的助力下,检察工作也一定能“如虎添翼”!

 

   检察建议+支持申请司法确认 海安检察开启公益诉讼办理新模式

  6月5日,在江苏省海安市墩头法庭,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而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韩才生(化名)签收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这起江苏省检察机关首次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司法确认”模式,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回顾

  渗坑排放有毒废水 群众举报导致案发

  2016年12月,家住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村民韩才生来到海安市白甸镇丁华村,租用该村华舍1组厂房,开设酸洗加工点,从事不锈钢酸洗加工业务。由于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渗坑排放有毒酸洗废水,因而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7年1月9日,根据当地群众举报,海安市环保局遂立即展开了调查,后又将案件依法移送海安市公安局查处。

  2017年4月25日,海安市公安局对韩才生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2日,决定对韩才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督促政府先行处理 污染处置及时有效

  2018年3月

  海安市环保局、海安市白甸镇政府与海安市检察院联系,就韩才生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进行商讨。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带来的负面影响,海安市检察院积极引导环保部门、案发地所属党委政府,寻找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损害评估,并对污染地场地展开深入调查,督促政府先行垫资,以处置好受污染环境。

  2018年4月

  在当地环保部门的委托和业务指导下,白甸镇政府先后垫资完成了场地调查、取样检测、公开招标有资质处置危废单位清运处置危废等工作。为此,环保局支付鉴定费用4万余元,白甸镇政府支付上述费用124万元,合计128万余元。这期间,韩才生先行支付5万元,余款123余万元尚未支付。

  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工作下,当地政府对该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经检测,应急处置后的场地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样品中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标,已不需要另行修复。

   诉前程序检察建议 促成赔偿协议订立

  2018年5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海安市检察院又对韩才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办、国办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精神,就韩才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于今年5月24向市环保局及白甸镇政府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建议对韩才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时进行磋商,或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落实。

  2018年5月25日

  海安市公安局向海安市检察院提请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韩才生审查逮捕后,海安市检察院紧紧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做韩才生的工作,让他充分认识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对于争取得到从宽处理的重要性,以促成赔偿协议订立。

  2018年6月1日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海安市环保局、白甸镇政府与韩才生终于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规定,韩才生于协议订立当天给付40万元,余款83万余元及按年计算的利息,由其分作四年还清,韩才生的两名亲戚就此进行了担保。

   支持申请司法确认 赋予协议法律效力

  为使上述协议真正落地见效,海安市检察院又依照中办、国办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支持协议各方向海安市法院申请对该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今年6月5日,海安市检察院还向海安市法院专门提交了《支持申请司法确认意见书》,为协议各方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当天,海安市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立即作出了民事裁定,不仅确认这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而且表示韩才生如不认真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至此,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终于成功办结,国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也终于得到了切实有效的维护。

  鉴于韩才生的认罪态度和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海安市检察院经审查,于6月1日,即达成《协议》的当日,对其作出并签发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目前,公安机关即将对犯罪嫌疑人韩才生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戎益华 陆吟秋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