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事案件审理 首签据实陈述保证书
16.04.2015 12:42
本文来源: 靖江网
前天,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首次要求当事人签署《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这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以来,我市首例在民事案件审理时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保证材料。
4月14日,市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尹某描述借款具体情况和解释还款资金来源时,陈述前后矛盾,有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嫌疑,十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当即要求被告尹某签署《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有虚假陈述,否则不仅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而且可能需要接受相关的处罚。在签署完据实陈述保证书和接受主审法官的解释、说明之后,尹某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善,积极配合法庭提问,如实陈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使得庭审能够有序高效进行。
今年2月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法官介绍,以往庭审过程中,法官仅在口头上告知当事人陈述必须属实,有时会出现一些当事人“信口开河”的情况,通过签订书面陈述保证书,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形成威慑,法律后果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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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2015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