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投资审批将“简政放权”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白阳)国务院法制办23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提出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程序,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投资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审批多”、“审批难”、“监管弱”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投资领域的发展。意见稿明确,本次立法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意见稿包括“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等九部分内容。
为与简政放权的进度相适应,意见稿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予以明确。同时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意见稿提出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项目的统一代码由在线平台受理并即时生成,有关部门凭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意见稿特别强调,项目备案既不同于核准,也不是事后告知性备案,而是事前强制备案。从审查内容看,备案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把关,除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者应当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均应当予以备案;从办理方式看,与核准需要履行申请、受理、委托评估、征求意见、协调和调整等程序才能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不同,备案是企业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申请,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后,在线打印备案文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对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原标题: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投资审批将“简政放权”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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