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职工医院院长受贿180余万被判九年

28.10.2015  16:52

  

  资料图:为2015年4月3日庭审现场 韦林汕 摄

  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8日通报,原广西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职工医院院长收取他人贿赂款18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3年期间,胡某发利用其担任柳化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郭某(另处理)在药品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并按20%至35%不等的比例收取提成,累计收受郭某送给的现金100余万元;为柳州市达科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赖某(另处理),在设备购销中提供便利条件,累计收取赖某送给的现金80余万元。2014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发到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5年4月3日,柳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庭审中,胡某发认可控方所指控罪名,不做辩解。但其辩护人则以被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受贿与客观事实不符,提出了无罪辩护。

  经查,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出资并控股企业,胡某发被该集团公司聘用为职工医院院长,系代表集团公司从事对该医院领导、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在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代其将赃款人民币180万元全部退出,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