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四项机制”形成轻伤害案件办理工作合力
近年来,赣榆区检察院紧密结合伤害案件居高不下、轻刑率较高的实际,探索建立了伤害案件快速办理、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轻伤害内联外和、轻伤害阳光调解四项机制,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探索总结了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坚持轻伤害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构建轻伤害案件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在细致调研并对历年相关案件进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快速办理实施细则》。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专门成立未成年犯罪案件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专人办理,简化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文书制定的内容,对轻微刑事案件努力做到了“简”出效率,“繁”出精品。对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的轻伤害案件,在严把案件质量基础上,规定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的案件,可以简化制作法律文书。努力做到缩短办案期限,但坚决不缩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简化审查程序,但坚决不简化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办理机制。 该院规定,在校学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伤害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调解。对法律未禁止的,当事双方自愿接受的,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的,也可以纳入调解的范围。为进一步调动干警的积极性,该院把刑事和解结案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不仅看和解结案的数量,更看和解结案的效果,并在年终考核时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要求每位办案人员要贯彻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掌握和明确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强调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因民间纠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努力做好刑事和解的工作,对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作没有逮捕之必要,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坚持轻伤害案件外合内联办理机制。 办案实践中,由于一些被害人将经济赔偿放在首位,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加害人有时迫于无奈只好答应,由此,容易致使加害人反悔或产生新矛盾。更甚者,司法机关有时候成为被害人要挟和达到其不合理要求的筹码。为此,该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外部沟通协调以及与本院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巡回办公室的内部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对不捕不诉说理、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交流协商,对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统一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形成统一的执法理念,为办好轻伤害案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建立了公、检、法、司“四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保证了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同时,该院牵头起草并与区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当前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意见》;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联合县对如何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提出了具体措施,明确公、检、法三家具体分工,对此类案件规定应当以刑事和解为主要处理方式,并与法院、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按照监督与配合并行的工作原则,提升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水平,促进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该院还联合区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派出所监督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优化和整合内部检察合力,缓解办案压力,延伸办案链条,先后与两个派驻乡镇检察室签订了《关于加强侦监科与乡镇检察室合作共同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的意见》;同时,规定三个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巡回办公室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引导侦查、刑事和解工作。近年来,所有和解的案件中赔偿数额均未超过五万元,经过调解,有的案件甚至仅赔偿了医药费,不但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坚持轻伤害案件阳光调解办理机制。 在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该院坚持阳光调解,阳光操作、阳光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在符合适用调解范围的前提下,经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调解机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坚持引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坚持调解与阐明案情相结合,与释法说理相结合,让双方当事人清醒认识自己行为的过错和后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搞“暗箱操作”,让双方当事人都能见证调解的每一个环节,使案件的当事人受到教育,被害人的心灵得到安抚,充分体现案件的调解功能。经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先后有6名当事人送来锦旗或牌匾表示感谢。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从询问和解意愿,到促成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案件承办人均应及时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汇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真实、有效。对于达成和解协议作出不捕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集体讨论,科长、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分管副检察长还负责召集点评案件,对存有瑕疵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从“工作责任心、执法程序、内部管理、内部监控、质量卡控”等方面进行剖析、讲解和点评,使承办干警做到心里上信服、程序上充实、效果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