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院驻所检察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一犯罪嫌疑人自伤事件发生

19.04.2016  19:25

 

近日,扬州市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过程中及时化解一犯罪嫌疑人过激行为,有效避免了自伤事故的发生。

2016年4月7日,扬州市院驻所检察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一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欲用撞墙方式自伤,遂立即约见谈话,稳定其过激情绪。经了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化名)2016年4月4日在其家中放火烧毁房屋,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4月6日被送押扬州市看守所。李某某坚持认为,烧毁自家房屋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将自己立即释放。李某某在多次向看守所管教提出释放要求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欲以自伤自残方式相威胁。驻所检察人员首先安抚其情绪,告知李某某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及健康,不应当用过激行为自伤自残;其次,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要求其在依法履行权利的同时要遵守监管规定;同时,对李某某法律上的疑惑,检察人员找出具体法律法规对其释理讲法,分析其行为性质。通过此次谈话教育,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情绪得到了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进一步认识,表示以后会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等候法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