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无财产可执行案件

09.11.2016  16:35

            法制日报讯 记者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被当作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加之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