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权威解读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导读】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本期《天天315》做出权威解读。
央广网北京8月9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我国的P2P企业进入野蛮生长阶段,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公司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而与此同时,平台跑路现象频繁发生。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136家,其中,新增问题平台10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
《天天315》节目曾报道过多起投资者将资金投到问题平台,结果“踩雷”被骗的案例。面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就其中亮点进行了解读。
P2P现在非常火,很多投资者也很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再次引起了司法层面的关注,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些什么样的背景?
朱巍:民间借贷基本上不允许民间商业行为的借贷,法律不允许,但是土壤却很深。很多企业与企业之间,包括公民公民之间有很多借贷,出了问题之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今年以来,小额担保,包括一些典当行和典当公司都出来后,它们的下位法和其他的部门法之间有冲突。因此,特别需要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让同案达到同判效果的东西,促进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世界各国也存在民间借贷。新中国成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一个批复,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这样一个做法,以后长期以来这个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与1991年的司法解释相比,这次新的《规定》中最吸引眼球的是什么?
胡钢:1991年司法解释的核心首先是强调借贷双方的一方必须是公民,而对于双方都是企业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另外,199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调的四倍利率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人民银行定会期发布一个固定的利率,包括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最早还没有基准利率这个概念,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广,有一个基准经济的概念,有上下幅度的百分率。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开放,特别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可能贷款利率是一个放开的趋势。在这个背景下,如果法院依然沿用1991年的司法解释,银行的贷款利率用哪个是比较伤脑筋的问题。而这个利率的确定,可能基数足够大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所以这次最高院是采取一种定额的方式,24%或者36%,画两道红线,不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法律工作者,其操作性明显增强。
近年来,我国的P2P企业进入野蛮生长的阶段,与此同时,P2P平台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报告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136家,其中,新增问题平台109家,而累计问题平台达到895家。而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到问题平台,行业内称之为“踩雷”。
根据新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否意味着,今后P2P行业生态中,既有纯信息中介的存在,也会有担保模式平台的共存呢?
朱巍:这是典型的互联网+贷款,小额贷款以前混作一团,有很多虚假宣传,出了问题之后到法院打官司,不管打赢打输要很长时间,没有固定的标准。这次将标准划的非常清楚,一部分是轻资产,即互联网+信息平台;另外,把担保工具放在里面,即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P2P平台出了问题是分两种情况讨论的,因此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广大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是不是就要警惕,一定要截屏保存,留好证据?
胡钢:截屏是一种方式,实际上从证据角度来说,截屏并不当然的能成为一种有效的证据。这次司法解释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比如通过网络宣传等,使消费者认为存在担保的,视为它存在担保的义务,这对于P2P平台的规范非常重要。实际上这种网络借贷服务的提供者,即P2P平台,其宣传一般是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在各种网络媒体或者自媒体,把自己说的天花乱坠,基本上告诉大家,我是一个“女神”。但是我们要注册登记的时候,都不会去看所谓的用户协议,用户条款,里面恐怕就是一个普通姑娘的模样了,甚至里面还隐含了还有很多对于P2P平台免责的条款。最高院实际是把这种“女神“的虚假宣传做了一个匡正,显然这无论是对于相关的投资者,还是借贷方、相关的用户等,其保护非常重要。
单靠这份司法解释,能不能完全消除P2P市场存在的乱象?朱巍表示,当然不可能。这是一个用于借贷之间的民事主体间纠纷的一个司法解释,其有效性仅限于民事借贷领域关于利息、责任的问题。不过它至少是一个解决的开始,可以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保护投资者权益,但指望它解决所有问题绝对不可能。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5种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据记者了解,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民间借贷中哪4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1、合同里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2、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可以不还。3、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4、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根据你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针对平台利率,给出了年借款利率是36%这样一个红线,在这个利率之上就是无效合同,这个意味着什么,我们怎么来把握这一点?36%之上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这一部分,就是说你是不可能约定的吗?
朱巍:如胡钢所言,有两条线,第一条线年利是24%, 24%以下的法律予以保护,予以承认;第二条线,36%以上的是法律禁止的,就是无效的。24%到36%之间属于自愿,我多给你利息了,假如给了33%,给了之后我发现,原来只保护24%,我接到法院起诉把那些多余要回来,但是要不回来了,这种法律也不予以保护。
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最高法院认定,36%及以内的年贷款利率是正常有效的,高于36%就属于高利贷,相当于提高了关于民间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个变化说明什么?
胡钢:它还是希望保证我们的金融安全,同时也是促进我们正常的商业繁荣、稳定等,另外,对于出借方和借贷方都有一个权利的保护。当然对这种司法解释若持某种苛刻的态度来说,是不是可以做的更完善一些,比如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它只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为了融通资金,很显然我们认为的民间借贷一般认为里面的主体一定不包括银行等金融系统,是不是也不能包括典当行这样的特殊行业。而且这种利率随着市场化发展,它一定是弹性的,未来是不是要遵守一个原则叫做速立频修。
朱巍认为,这个36%有点太高,这个规定可能是单纯出于P2P平台。
胡钢:这些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都是好企业、大企业,其利润率也就是8%。那么24%、36%的利润从哪来呢?过高的利率,或者这种要求恐怕也要更加审慎看待。
这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是继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部门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再次为民间借贷界定了明确的定义。其中,P2P网贷再次纳入监管视线,这次的《规定》和之前的《指导意见》有哪些一脉相承的地方,又有哪些不同?
朱巍:一脉相承的地方在于,是对之前《指导意见》的一个促进。不同之处在于,它仅限于民间借贷。为什么是民间借贷,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只有民法没有商法,商法几乎只是一个范畴。实际上合同法、物权法既是民法又是商法,民商混合在一起的这种借贷,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一点不足在于,混淆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假如民间主体之间借贷,利率可以定高一点,通过平台来借贷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的利息应该低一点。
记者了解到,多个银行,甚至国有大行主动向P2P平台抛出“存管橄榄枝”。多个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已经在寻求和银行的合作,共同向平台提供托管服务。第三方支付“抱团”银行能不能真正杜绝平台跑路风险?
胡钢:笼统看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我自己对其评价是, 2013年是野蛮生长或者是狂飙突进的一年, 2014年基本上是一种分化并且具有争议的一年,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法制年。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标志,一是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关于这些文件,我个人梳理出三个层次的重点,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安全,或者叫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安全,保障国家不出现大的经济动荡,保持基本的和谐繁荣和稳定。第二是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介入,平台存管成本或许会上涨,这对客户会有什么直接的影响?
朱巍:互联网+银行,现在又出来一个互联网+小额借贷,如果把这两个互联网+合到一起,加上P2P平台,我觉得能基本上能构成中国特有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在这里面更重要的是风险问题,在这个平台中就是要防范非法集资,防范风险。
部分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担忧银行可能无法独立提供7天24小时的提现服务。因为目前费率“不是最重要的”,“现在部分第三方支付可以做到T+0而且周六周日也可以提现,如果银行能提供到位的服务,客户体验比较好的话,会愿意付更高的价格。”对此怎么看?
胡钢:中国之所以出现了欧美都没有出现的所谓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乃至我们的政府各部门都高度关注,背后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我们现有金融系统市场化、开放度依然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如果真的按照商业银行法,任何主体如果具备了银行法的比如最低的注册资本,它相应的管理制度都可以成立银行,可以不断有新银行的出现,而不是现在有数的几家。最高院如果说借贷的话,7天还钱,那么利率应该有优惠或者减免,信用卡的用户都知道,如果提前还信用卡的钱不一定有优惠,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银行的服务显然不好。而且中国的银行有法律的利率差,这个全世界都没有了。所以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促进、健康发展的同时,整个金融系统也应当稳步、科学、可控的开放起来,发展起来。
据记者了解,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尤为多发。什么是虚假民事诉讼?常见的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朱巍:因为法律如果是没有明文规定,就有很多人利用此漏洞去搞一个比如夫妻离婚,一方违反常理的不出庭,或是违反常理的配合,这时有可能将其作为一个刑事责任。
胡钢:我了解到的虚假诉讼,更多是为了逃费债务。这种虚假诉讼是生编出来的,一旦蔓延开,它对我们整个经济安全的损害非常大。
这其中也列举了几个。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通过今讨论,我们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民间借贷在整个中国金融的链条中承担着重要的功能,但长期以来都处于灰色地带。
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而言是意义深远的。的确,民间借贷高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民间借贷合法化最重要的一步基本完成。它顺应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顺应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把借贷权这种最基本的权利赋予了企业,同时,也为打击影响金融安全的高利贷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边界。下一步,我们共同期待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国家能够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历史任务才算最终完成。
原标题:专家权威解读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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