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通小学原校长李岚放弃上诉

16.06.2015  02:46

  中新网昆明6月15日电(王艳龙)15日,记者从昆明明通小学原校长李岚的代理律师处获悉,李岚放弃上诉机会,服从一审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李岚的代理律师李春光介绍,李岚不希望此案给各方继续带来困扰,愿意放弃上诉权利。另一名被告杨霖也未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意味着一审判决16日正式生效。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午休场所发生学生踩踏事故,导致6名小学生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明通小学原校长李岚、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原副校长杨霖、原体育教师李鹏程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盘龙区检察院将此三人提起公诉。

  法院今年4月24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查明,2004年,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体午休。被告人李岚作为校长,杨霖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鹏程作为该校体育教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次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计造成6名小学生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

  盘龙区法院认为,检方指控三被告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在教育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根据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鹏程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李鹏程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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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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