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检察“疑案前置审查”为受理案件把脉会诊

21.11.2014  12:22

  受理案件审查,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一个初始环节,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办案,如何保证受理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去年11月出台了《刑事件受理细则》,将散落在法律法规中刑事案件受理规定归纳汇总,并成立由业务部门骨干组成的疑案前置审查小组,对有疑点的案件进行前置审查,避免出现“带病案件”。该制度运行一年来,取得良好效果。

  张峰(化名)是办案民警移送的轻伤害案件的嫌疑人。新沂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只提供了张峰的身份证作为认定年龄的依据,张峰父母却在卷宗材料中多次提到,张峰只有15岁,身份证上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两岁。受案人员申请进行前置审查。前置审查小组审查后认为,张峰实际年龄直接关系到他是否构成犯罪,应予以查清。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出具了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并向办案民警说明了不立案理由,以及需要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的材料:户籍证明、分娩、接生记录或出生证明等。

  李飞飞,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满释放后,今年8月末又盗窃多起,数额7700余元。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根据2014年8月2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万元的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前置审查,经过会诊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适用新规定,虽然有盗窃前科但不具备惯犯成立的条件,因数额未达到标准不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而也不能构成累犯,因此没有批准逮捕的必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以往此类瑕疵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不批捕或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转了一圈又回到起点,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在受案环节发现‘带病’案件并及时处理,可以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与诉讼效率。同时,前置审查还有助于发现自侦案件线索。”检察长徐炜介绍说。

  去年12月,该院在受案审查犯罪嫌疑人刘勇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案时发现,刘勇因未取得行医资格行医已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达6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前置审查小组认为,刘勇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达6次,直至致人死亡才案发。该市卫生监督所可能存在以罚代刑、渎职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

  案管部门结合受案监测中发现该地区非法行医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进行分析,发出案管建议,建议反渎部门跟进侦查卫生监督所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今年4月,该院以事立案,新沂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刘某等5人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

  新沂检察院成立疑案前置审查小组以来,先后对31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向本院反渎部门移送线索并助推立案2件7人,4篇调研报告获地方党政领导批示,并有效推动当地政府形成执法联动工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