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救助范围拓展至7类人群医疗救助对象突破户籍限制
江苏省政府对完善医疗救助出台新政策
发布会现场
昨天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将医疗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重点优抚对象、孤儿等7类人群;“两节”来临根据慰问困难群众的部署,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将下拨专项资金2.1亿元,对全省低保对象等五类群体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2016年“两节”补助金。 交汇点见习记者臧娜娜文 记者秦怀珠摄 两节补助 发放2.1亿元“两节”补助金 今天是圣诞节,距离元旦仅剩一周不到的时间。从2009年起,江苏省就开始实行元旦、春节困难群众节日补助制度。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章大李介绍,江苏将下拨专项资金2.1亿元,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等五类群体,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2016年“两节”补助金。 记者了解到,此次节日补助惠及21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将于2016年春节前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将与全省人民一起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章大李说,“同时要求江苏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节日补助,将慰问资金发放到每一户困难群众手中。” 而节日补助、低保金等救助资金到位情况还将与江苏省领导走访慰问活动结合起来。章大李介绍说,2016年春节前,将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做好江苏省领导赴各地走访慰问的组织协调工作,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基层,送到困难群众家中。江苏省民政部门将广泛开展节日走访慰问活动,将走访慰问与督查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结合起来,实地查看节日补助、低保金等救助资金到位情况。 物价上涨补贴也将跟着涨 重大节日常常伴随着物价的变动,针对春节期间可能出现的物价变动情况,章大李表示,民政部门将适时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当月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时,相关省辖市要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发放价格补贴,当价格指数涨幅超过5%时,补贴标准增加50%,确保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提前下拨民生保障资金30.82亿元 近年来,江苏省级财政支出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都占到八成左右。据悉,省财政已提前下达2016年民政专项资金30.82亿元,其中社会救助类资金10.23亿元,涉及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方面。江苏省级补助资金的提前下拨,为各地救助金的及时发放提供了有力地支持。 章大李还表示,“两节”期间,民政部门将继续做好低保金的发放安排,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低保,确保2016年一季度低保金及时发放。 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拓展至7类人群 12月21日,江苏省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医疗救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拖地性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而《实施意见》则在省级层面上明确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 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两类,而江苏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类。对江苏省定的这7类人群,将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救助或将突破户籍限制 一般家庭遇到重大疾病往往难以应付,困难家庭若是遇到这种情况更是雪上加霜。对此,侯学元表示,国务院已要求积极探索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江苏此次的《实施意见》率先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缓解他们的费用负担。 此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从某种程度来说,江苏救助对象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户籍的限制。 重特大病救助对象补助范围加大 而救助标准方面,也做了相关调整。侯学元介绍说,江苏还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防止困难群众因负担能力弱,形成小病不治拖大病,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江苏将从小病开始保障,对困难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进行有效防范和事先干预。 救助还将突出重点,实施梯度救助。侯学元说,“针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补助费用范围可以参照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分段设置救助比例,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也就是说重特大病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救助比例更高。 身份变化也能始终享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是救急难的重要承接制度,困难群众遭遇紧急困难时更加渴望得到妥帖的医疗救助,有人担心住院期间身份发生变化是否会影响救助待遇。对此,侯学元表示无须担心,住院治疗期间救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当次住院始终享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样给予医疗救助,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 今后还将健全医疗救助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对于医疗救助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将由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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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