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发文对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提出要求

15.03.2016  11:34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日前,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落实依法行政组织部署工作。完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政府部门在作出决策时应充分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部门法制机构要每半年向本部门办公会议汇报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每年年底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落实好部门办公会议学法、部门中层正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等制度。
  二是组织实施部门依法行政考核。部门内部应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由法制机构负责,细化分解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要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法律机构履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涉及本部门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工作,要征求部门法制机构意见。
  三是严格执行法制审查制度。在涉及部门重大决策、制发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合同、涉法涉诉信访等事务中,应当将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查应作为必经程序,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实施。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部门法制机构应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
  四是强化制度建设的规范管理。承担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的部门,在将送审稿报送政府前,必须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部门法制机构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事宜,并协调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定期清理、社会公布等指导、督促工作。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组织好本部门起草或实施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两年后的评估,并在清理、评估的基础上向本级政府提出废止、继续执行、修订后继续执行的建议。清理、评估的结果要及时对外公布。
  五是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部门行政执法职责界定、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牵头本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与本部门相关行政执法热点难点问题梳理、研判,落实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失职行政执法人员,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依法提出查处建议。
  六是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参与本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等制度的落实。协调本部门相关机构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实施调解、和解程序。落实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制度,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强化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应诉办案人员正规化、专业化。
  七是建立依法行政研判制度。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力度,结合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领域反映的重大法律问题,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定期提供本部门阶段性依法行政情况的研判意见。涉及本部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实施建议和意见。
  此外,《意见》还从加强组织保障、调整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部门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对加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