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2016年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政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总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力服务和推进江苏实现“两个率先”。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在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三、组织形式和队伍建设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
《意见》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精通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商法等理论和实务的政府法制机构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批准后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
《意见》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调整、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意见》提出,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任务需求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推进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切实抓出实效。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各级财政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行政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