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出台意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06.11.2017  21:52


  11月1日,泰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并正式实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
  《意见》共包括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简称“住用商”)登记的条件、取消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职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在“住用商”方面,明确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农民以家庭闲置用房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对用农村独立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不受“住用商”行业的限制,但经营项目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除外。同时,明确了不予“住用商”登记行业类型。
  在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方面,明确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生产经营场所且无需行政许可的,可以选择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意见》进一步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前置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已对住所(经营场所)审核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再审查。《意见》还明确了工商(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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