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提出从五个方面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切实规范各类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日前,苏州市出台《苏州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提出从五个方面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一是登记行为规范。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社会组织变更、修改章程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准章程。申请注销登记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算处理。社会组织在申请时不得弄虚作假。
二是自治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要依据章程规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职年限、任职年龄严格依据章程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负责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条织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是收费行为规范。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可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法收入。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社会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是诚信行为规范。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年检结论、评估等级、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接受处罚等信息,主动向组织成员、会员等公开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情况、会费收支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公开的各类信息。社会组织必须自觉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是活动行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按照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超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诈骗、传销等违法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未经审核批准或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