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
11月16日下午,苏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司法局提交的《关于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党委领导、协同推进,彰显法治、服务民生,主动服务,融合发展,面向基层、坚持公益”的原则,努力实现“两提升一覆盖”目标,即“基层社会治理法治水平显著提升、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显著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在全市实现均等覆盖”。服务内容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村(社区)法律顾问“4+x”服务事项清单,其中“4”为基础性服务事项,包括“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参与纠纷化解工作”;“X”为村(社区)结合实际,另行增加的服务事项,鉴于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定位为公共法律服务属性,另行增加的服务事项限定为与村(社区)开展自治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事项以及与群众基本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
《实施意见》还列出4项负面清单,防止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发生利益冲突和各类损害自治组织及群众的合法权益行为。服务形式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法律顾问做到“1+1+1”,即“每月现场服务不少于1天、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每年进行1次村(居)务法律体检”。经费保障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以每年不少于一万元的标准给予每个村(社区)专项经费支持”。《实施意见》还明确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双牵头,为确保工作推进,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先进镇(街道)考核督查内容。
今年以来,苏州市局将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要项目全力推进。6月份,对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聘用及服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村(社区)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基层相关职能部门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石泰峰对基层提出的“镇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待完善”的建议做出批示后,苏州市司法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期间邀请部分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市(区)司法局长、司法所长等召开座谈会征询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征询10个市(区)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对《实施意见》的意见建议。下一步,苏州市将召开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会,对《实施意见》进行全面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