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废酸液污染河水 连云港石英石厂厂主获刑又赔钱
中国江苏网11月1日讯 (记者 赵芳 通讯员 赵燕 王会金) 日前,石英石厂厂主顾某排毒水污染环境一案在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2年9月份,顾某经人介绍,从山东一化肥厂购买工业废盐酸用于清洗石英石,通过渗坑将酸洗后未经处理的废酸液排放至赣榆区龙北干渠、水库,使与其相连用于农田灌溉的芦沟河水质受到污染,直接导致闫某某鱼塘养殖的鱼苗大量死亡以及刘某某等附近村民的水稻减产。
受害村民在找顾某交涉的同时,拨打了赣榆区环保局的民生热线和连云港市环保局的举报投诉电话,赣榆区环保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赣榆区环境监测站对酸洗池现场、污水池等多处水体采样监测,发现水PH值、氟化物均严重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相关要求,上述监测数据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可,排放的酸洗后的废酸液属于有毒物质。
2013年7月16日,顾某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27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发后,顾某积极赔偿了闫某某鱼塘部分损失七千元,随后,顾某又采取从其他河道抽水的方式免费灌溉附近稻田,使稻田的污水得到稀释,减少了部分农户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后能积极采取一定措施减少其排放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赔偿了部分损失,且在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对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后,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因环境污染需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部分费用及公益诉讼相关费用人民币52575元,有一定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连云区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