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男子掏身份证顺出毒品 庭审时否认携毒
面对乘警的检查,陈某掏身份证时却将口袋里的毒品顺了出来,由此牵出一宗运输毒品的大案,陈某涉嫌从四川运输18.005克毒品海洛因和496.9克甲基苯丙胺至兰州。但归案后的陈某却矢口否认496.9克毒品是其携带的,面对从毒品包装物上提取的DNA,陈某也持疑。昨日,这起运输毒品案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许,K856次列车行驶在成都至绵阳区间,乘警支队民警例行检查时,在7号车厢11号中铺查获陈某分别藏匿在上衣左内侧口袋里的毒品海洛因粉块1包;藏匿在其携带的黑色拉杆箱里中华烟盒内毒品海洛因粉块1包,合计重18.005克;藏匿在纸质手提袋中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5包,合计重496.9克。
昨日,陈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陈某当庭予以否认。据陈某供述,案发前其在四川绵阳打工,此次乘车到兰州是回家过年,因其吸毒,遂在上衣口袋内装了自己吸食的毒品,另外还在拉杆箱里装了一部分毒品准备回家后用,上火车后乘警例行检查,他在上衣口袋掏身份证时将装在口袋的毒品顺了出来,这些毒品的重量他后来知道是18克多,而他携带的纸质手提袋中只装了一盒普洱茶,不知道指控的496.9克甲基苯丙胺从何而来。
面对陈某的拒不认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陈某在火车站乘车时的视频,以证明虽然在陈某进站时并未发现在手提袋中装有用黄色毛巾包裹的496.9克甲基苯丙胺,但是在其通过安检,进入站台方向的视频截图中可以清楚看见,其手提袋中装有一块黄色的包装物。同时,公诉机关出示包裹毒品的黄色毛巾上DNA的鉴定,经鉴定从该毛巾上提取了陈某的DNA。另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陈某确实携带496.9克毒品乘车,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对此,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陈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另外,从资金往来情况来看,陈某的银行卡上并未有大额资金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指控的18克海洛因,该毒品系陈某个人吸食所用,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持有的毒品达不到量刑标准,遂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部商报记者樊丽)
原标题:火车上男子掏身份证顺出毒品庭审时否认携毒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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