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大教授:死刑罪名减少不会使社会治安恶化

28.10.2014  11:31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为什么要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减少后会不会造成治安恶化,像强迫卖淫罪的死刑是否非取消不可?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

  值得期许 死刑罪名减少彰显社会进步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符合国际大趋势。”李建明教授说,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人权是刑法的重要价值所在。“我国进一步减少死刑,但不取消死刑,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权至上。对于犯罪的惩罚,除了适用死刑,还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比如无限期地剥夺其自由权利,把死刑适用范围压缩在最低范围之内,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利,这也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李建明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治安保持稳定,具备了适度削减死刑罪名的社会基础,国家立法部门顺应形势,是值得期许的。

  取消死刑罪名,有人担心会带来社会治安恶化,一些犯罪可能反弹,刑法对犯罪的威慑力会削弱。李建明教授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通常不会出现。

  李建明表示,对直接剥夺、威胁人的生命,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死刑,比如杀人、防火、投毒、爆炸等;对贪污、受贿等严重的职务犯罪,也有必要保留死刑。“但要看到,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一些严重的犯罪稳中有降。这次准备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与上次取消的13个罪名死刑相似,基本上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不会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几率极少,取消后不会造成治安恶化。

  一大疑问 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合适吗?

  此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强迫卖淫罪是不是到了非要取消的地步,坊间有不少异议。有网友提出,强迫卖淫往往带有暴力,青年妇女甚至幼女身受其害,现实当中还会出现过因被强迫卖淫而重伤、死亡的极端情形,面对这些严重后果,一旦取消死刑,岂不是宽纵犯罪分子吗?

  李建明教授承认,强迫卖淫罪取消死刑后,存在纵容作恶者的可能。不过应当看到,强迫卖淫主要通过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暴力手段及其后果会伤害身体,但通常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取消死刑说得通。如果在强迫卖淫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就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采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或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判处更重的刑罚。

  -小资料 执行死刑的国家仅剩21个

  相关资料表明,2012年,只有21个国家真正利用死刑作为刑罚的手段。2002年之前,执行死刑的国家有28个。仍然存在死刑的国家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如中东地区。而在美国,执行死刑的州主要位于南部。(于英杰)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