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鼓励公众为自然灾害投保
04.12.2015 07:45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晨报讯(记者黄敏)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送审稿)。记者注意到,送审稿中明确,推动多灾、易灾地区建立政府投入、市场运作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保险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自然灾害风险投保,增强抗灾自救能力。
在防灾减灾方面,送审稿提出要“推动多灾、易灾地区建立政府投入、市场运作的自然灾害救助社会保险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自然灾害风险投保,增强抗灾自救能力。”此外,送审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自然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为了保证救援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专业救援、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各地应当为灾害信息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对基层灾害信息员给予工作补贴,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为了保障法规的落实,送审稿还对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作出了明确。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等等。
而对于市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并给予违法所得款物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吴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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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5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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