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起诉 诉讼费谁承担
中国江苏网2月3日讯(通讯员周涛 胡思远 记者米格)因替人担保,他被银行告到法院,偿还债务后,他又将债务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代偿的本金、利息及上次诉讼的诉讼费。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蒯单阳在2011年向银行借款50000元用于做螃蟹生意,同村的张三春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蒯单阳2012年生意失败后离家躲债,而张三春作为担保人拒绝代为偿付借款,2014年,银行将张三春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三春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1235元。
张三春在缴付银行借款和诉讼费等费用后,于2015年又一纸诉状将蒯单阳告到法院。在庭审中,张三春表示,不仅要求蒯单阳偿付借款本金利息,自己上次作为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也是因为替蒯单阳担保所发生的,自身赚钱不易,所以要求蒯单阳一并承担上次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蒯单阳要求被告张三春偿付银行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235元,系其怠于履行担保责任所致,应由其自行负担。
法官点评:《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本案中,张三春、蒯单阳和银行的贷款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范围,银行起诉张三春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系张三春拒不履行义务产生的,系为实现债权产生,可以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张三春承担。《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的追偿权,但并未对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作出规定。作为担保人,应当预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并承担该情形下由担保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而张三春对相关诉讼费用的产生存在明显过错,该费用产生与张三春怠于履行担保责任有关,而与蒯丹阳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该费用应由张三春承担。承办法官提醒各位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及时履行担保义务,以避免增加自身经济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