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涉企优惠政策速递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保费新政,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减半: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计、工信、民政、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参保企业类型,不需要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参保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减免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及时做好缴费基数变动申报、参保人员变更等手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参保企业在减免或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本次新政出台前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