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80余万元的假药竟获轻判 扬州检方抗诉获改判

06.04.2016  10:57

  

姚雯/漫画

  5名被告人销售了总额达80余万元的假药,一审法院仅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适用缓刑,却未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抗诉后,近日,扬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该案改判。

  两年中,向全国各地销售总额80余万的假药

  2014年3月的一天,一直被高血糖病症困扰的江苏仪征市民潘先生,偶然接到了一个推销“中科玉泉胶囊”的电话,推销员介绍说该药品降糖效果好、价钱便宜且没有副作用,现在正搞促销。经济不宽裕的潘先生心动了,决定买两个疗程试试。没过两天,药品通过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送到潘先生手中。潘先生服用后,觉得心慌气短,怀疑买到了假药,遂向仪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案,该局调查后觉得这是一起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仪征市公安局。

  仪征市公安局立案后,发现潘先生收到的快递是由被告人刘文静以“舒宏毅”的名义在武汉宅急送一营业点通过签订代收汇款协议发货的。侦查机关遂通过查询刘文静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其上下线,及时将5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刘文静等人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经查,刘文静是下岗职工,2012年9月,他看到有人在电视上做假药的广告,就想效仿。他先在网上找到一个可以进药的上家刘先平(另案处理)进货,同时,从网上买了糖尿病、高血压等病患者的个人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安排客服联系买家,在买家有购买意向后,通过EMS、宅急送快递发货。

  2013年11月,刘文静的好朋友严威看到刘文静赚钱容易,便和刘文静一起销售假药。程贵阳是武汉市汉阳区宅急送快递公司经理,明知刘文静、严威等人投递的物品是假药仍帮助销售。龚元珍、龚慧是刘先平的两名客服,明知刘先平、刘文静等人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仍帮助打电话推销。

  截至2014年9月,刘文静共销售假药72万余元,严威共销售假药10万余元。两年时间,80余万元的假药流向全国各地。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

  该案被起诉到仪征市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文静销售假药72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但未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静的销售金额虽为50万元以上,但犯罪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2014年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27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2009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文静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故对检察机关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未予采纳支持。

  同时,“2014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严威、程贵阳、龚元珍、龚慧适用缓刑,但未宣告禁止令。检察机关认为同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机关果断抗诉,案件终获改判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009年司法解释”是针对2011年刑法修正之前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的规定;“2014年司法解释”是针对2011年刑法修正之后有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所作的规定。

  刘文静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均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因此,该案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及其配套的“2014年司法解释”。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和量刑畸轻。

  一审判决后,仪征市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抗诉,扬州市检察院予以支持。经过审理,扬州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了抗诉意见,于近日依法将案件予以改判,被告人刘文静的刑期从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提高至十年,其余4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