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建立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3.10.2014  19:48
 

近日,扬州市司法局出台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一是明确过错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扬州市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过错行为标准。 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规定了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各种形式分支机构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等25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制度》规定,经扬州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即进入责任追究程序。方式包括:与负责人训诫谈话和责令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对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等,并可视情形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程序。 过错责任追究由扬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提议和进行调查,法制处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扬州市司法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市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个案处理情况即时公布。


编校:谢通
来源:扬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