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原环保局长金秋芬受贿、贪污获刑12年
19.06.2015 19:12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6月19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受贿、贪污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秋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3.690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83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万元;受贿赃物赃款予以追缴、没收,贪污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源
编辑: 莫小羽、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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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2015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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