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13岁少年游泳池内溺水致残 获赔88万元

26.02.2016  09:06

  扬子晚报网2月25日讯(通讯员 常红 薛婷 记者 万凌云)扬中一13岁少年,到扬中某协会负责管理的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游泳,却不幸溺水致残,至今不会说话和无法自理。其家人一怒之下,向该协会索赔160余万元。近日,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特别是组织协会方上门探望慰问,取得了孩子家人的理解,最终一次性赔付88万余元。发稿前,记者获悉,目前这笔88万元的赔偿款已经赔偿到位。

  据院方介绍,2013年7月一天下午,13岁的原告大军与同学晓宁(均为化名),结伴到扬中某协会负责管理的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游泳,原告的母亲将其送至游泳池门口后即离开。

  此后,原告在游泳过程中不慎溺水,晓宁看到后赶紧到池边找人,并呼喊求救。不到一分钟时间,泳客周某跳入水中将原告托举出水。此时,救生员黄某方才赶到,并与周某一道将原告救至游泳池边。

  原告被救上岸后,在医生王某等帮助救治下,当场呕吐出大量的水及呕吐物,并恢复了自主呼吸和心跳。原告后被120急救车紧急送至扬中人民医院救治,其后又陆续转院,住院治疗共计186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78007.94元,被告某协会垫付了22万元。

  原告溺水后,因在医院行器官切开术,故为了更好了护理防止伤口发炎,以便早日封器官,原告雇请了两名护工徐某、郎某进行拍背、吸痰等护理,护理期3个月,费用为66000元。此后,原告雇请了一名护工护理,标准为140元/天。原告在老家治疗期间,为防止器官发炎,请乡村医生张某到原告家中注射头孢等消炎,为此花去诊疗费2100元。

  经鉴定,原告因淹溺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经治疗,目前仍不会说话、不会走路、日常生活完全依赖别人料理,构成人体损伤三级伤残。因赔偿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扬中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会赔偿其各项损失160余万元。

  而被告某协会则认为,原告溺水系因事发前长期患有癫痫,且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让原告自行游泳,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并且,原告的伤情并不需要两名护工护理,对于乡村医生诊治的诊疗费收据非正式发票均不予认可。

  因原告花费医疗费较多,且属于独生子,父母已无再生育能力。再基于某协会的强硬态度,事发后原告父母情绪激动,多次要将原告留置在协会负责人家中,双方矛盾尖锐。

  为妥善化解矛盾,该案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庭审理。庭后,又组织协会负责人、律师与孩子家人就赔偿事宜,进行理性沟通,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及确定赔偿的依据。同时,还组织协会负责人等上门看望原告,打亲情牌,这些有效扭转了原告父母认为协会对原告伤亡不闻不问的观点。此后,原告方情绪开始缓和,愿意坐下慢慢细致协商。

  最终双方在法院多次组织下,达成调解意见,除支付全部医疗费外,协会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含终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88万余元。

  法院方透露,目前,88万余元的案款,已经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