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陈尚梅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案宣判 一审获刑9年
交汇点讯21日,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惊一方的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尚梅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尚梅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20%、30%不等的方式向朱某等8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亿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陈尚梅身份特殊,光环众多,她不仅是扬中华商会理事长,还是扬中市第九届政协委员。她组建的江苏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一度成为“镇江市农业龙头企业”,扬中随处都可以买到这家公司的豆制产品。
曾是扬中政协委员和华商会理事长
法院方介绍,被告人陈尚梅,1957年出生,江苏阜宁人。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从干洗店老板一路成长为知名企业家。曾任江苏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中市第九届政协委员,扬中华商会理事长。
起初,陈尚梅是经营一家洗衣店,而此时她也开始在周边亲戚朋友中进行小额集资,并承诺将会给与一定的利息。由于当初都只是小额的借贷,陈尚梅洗衣店所赚的利润还足以应付。待人热情、为人谦逊,到期连本带利就能结算,陈尚梅积攒了一定的好口碑,口口相传,很多老百姓对她信任有加。
后来,陈尚梅结束了洗衣店生意,转行成立了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
光环之下800余户百姓纷纷出资
高额的利息回报,加上扬中华商会理事长、政协委员等亮丽的光环,也都无疑让一些不明就里的群众增加了对陈尚梅的信任砝码。甚至一些根本不认识她的人,也愿意通过熟人,主动把钱借给她。
而只要有朋友介绍了来,陈尚梅总是来者不拒。一张白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备注利息和本金,这就是陈尚梅打给别人的借条。但这些本应该用于公司运营的钱,通过银行卡转账,最终到了陈尚梅的私人账户。大多数集资户反映说陈尚梅人好,陈尚梅很讲信用。本金利息随时该要的时候,随时该取的时候,都能取得到。
法院方介绍,800余户的集资户中,不仅有省吃俭用的普通农民,也不乏叱咤商海的精明生意人。就这样,占地面积有13000多平方米,拥有400多名员工的江苏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发展了起来,2013年更名为江苏广源食品科技集团,经营范围从生产销售豆制品、盒装蛋清鸭血扩大到饮食、物流等领域,一度成为“镇江市农业龙头企业”。
社会资金紧张“资金链”终于断裂
但是,曾经出现在扬中全市各个摊点的豆制品,并没有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利润,一年仅400万产值等于在亏本经营。
据介绍,为了把公司继续维持下去,陈尚梅从2009年开始了大额借贷,利息从最初的一分两分上升到两分三分甚至五六分,按照天息月息计算的也有。
法院审理查明,陈尚梅在2011年借贷就达到2500万,需要支付利息500多万;2012年借贷有4000万,利息在1000万左右,面对越滚越大的高额利息雪球,再加上公司不断的亏损,沉重的债务压力让陈尚梅萌生了要结束豆制品生意的想法。
而此时一些债主开始要钱,但公司没有盈利,手里没有钱的陈尚梅,只能继续向别人借钱,谎称用于“企业资金周转”。
2014年底,整个社会资金都是很紧张,无法再借更多的钱,“资金链”断裂,案件终于爆发。
一审获刑九年罚金45万追缴未退赃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尚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尚梅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20%、30%不等的方式共计向80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亿元。
被告人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尚梅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审法官表示,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多,损失严重,社会危害大,故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陈尚梅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5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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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题新闻发布会
细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
交汇点讯4月21日上午,扬中法院对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告人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余元,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5万元。
宣判后,扬中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通报。法院办公室负责人王波、刑庭副庭长邵倩雯出席新闻发布会。
会上,邵倩雯通报了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和审理结果。办公室负责人王波通报了近年来扬中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做法。由于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扬中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犯罪嫌疑人重拳打击,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件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远离非法集资。
随后,邵倩雯还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
邵倩雯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
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
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邵倩雯通过媒体,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识别能力,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宣传内容是否符合经营范围,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对表面的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要认清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冷静应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通讯员朱洁交汇点记者万凌云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