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忽悠执行被处10万高额罚款

20.03.2016  18:37

  近日,园区法院对一公司因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处以了10万元罚款。

  2015年,园区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向永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出售一批变电设备,货款共计14万元,并在合同上载明在规定期限内结算完毕。华信公司因迟迟收不到货款,便将永达公司诉至园区法院。经调解,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永达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货款14万元分5次支付给原告,并且表示履行期内如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华信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调解书生效后永达公司打起了拖延战术,以公司经营困难、外债收不回等借口搪塞,华信公司根本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货款,百般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永达公司寄出了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通知等文书,永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财产。最终双方商定履行方案,永达公司同意以支票履行执行款。此外,承办法官明确向永达公司负责人说明,承兑支票时因账上无款退票导致执行款无法履行的,法院将对永达公司处5-100万元罚款,并对永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处拘留15日处罚。

  原以为该案到这里已经告一段落,华信公司在承兑支票时被银行告知账户余额不足,遭到退票。承办法官收到这个消息后,赶到了永达公司所在地,发现永达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运转,之前所称的“公司经营困难”并不属实,便当场予以查封。公司遭到法院查封后,永达公司负责人才带着全部履行款出现,表示愿意当场缴清履行款,解决该案。最终,虽然永达公司全额履行了执行款,但是因其拒不报告财产、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我国《民诉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环节是整个司法流程中最末端但却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执行环节没有将裁判落到实处,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也将受到伤害。实践中,就有不少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消极对抗方式拖延甚至抗拒执行。本案中,永达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完全有履行的能力,却以经营困难为由,通过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拖延执行,直到法院查封公司之后,才主动来履行。永达公司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列出的拒不执行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处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构成犯罪,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及拘留,以扭转怠于执行的不良风气,维护司法权威。(文中公司名为化名)(王津 王玥)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