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16.05.2016 07:3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规定不再执行。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6.05.201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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