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基层检察调查报告:性侵未成年人保护需有效科学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当性侵等一些犯罪的魔爪越来越多伸向未成年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近日,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通过多年办案实践,分析总结出一份翔实的调查报告,旨在强化社会管理,共同寻求科学有效的预防和保护对策,共同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2012年东海县检察院共办理强奸、猥亵等性侵案件39件,其中8起案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占总数的20.5%;2013年该院共办理性侵类案件43件,其中11起案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占总数的25.5%;2014年该院共办理性侵类案件42件,其中16起案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占总数的38%。2015年该院办理性侵类案件27件,其中16起案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占总数的59.3%。而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更有数倍的案件因被害人未报案而隐藏在案发数字的背后。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地域特点
1、被害人多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在农村大多跟随年老的爷爷奶奶生活,由于身体、经济等各方面原因,老年人往往不能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使未成年人缺乏全面的保护和管理。再加上农村里面的乡村小道等很多地方都存在监管盲区,这些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今年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害人多为留守儿童,均发生在农村。有的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家里,有的发生在村外小池塘里,有的发生在简易厕所里。
2、双方当事人多为熟人关系。该院近3年办理的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绝大多数,仅有3起系陌生人作案。案件多发生在1个小的区域范围内,如1个村里。大多系邻里关系,彼此熟悉且经常串门。有的甚至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本院办理的案件中就有3起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甚至强奸自己的亲生女儿。正是基于这种人际关系的特点,为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多发提供了条件:一、常见面,容易接近被害人。二、鉴于熟人关系,监护人往往不加防备。如张某某强奸杨某某一案中,杨某某父亲对于杨某某多次独自一人前往张某某(系独居,邻居关系)家玩的行为,都未予制止,致使张某某在自家多次强奸杨某某。
3、犯罪具有一定隐蔽性。表现在被害人年龄小,或是性意识朦胧,或受引诱或受威胁,往往不知或不敢告知家长,若不是被当场发现,往往无从案发。很多家长即使知道后也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报案。如刘某某强奸杨某某一案中,杨某某因被强奸感染性病后,经询问被害人才案发。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被强奸多天后,无意中与同伴提起此事,被害人母亲才知道此事,延误了最佳的取证时间。
4、年龄趋向低龄化,最小的年龄为3岁。在对该院办理的案件的被害人情况进行研究,低龄化是一个重要特点。有近一半案件的被害人年龄10岁以下,最小年龄的仅为3岁。如周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年龄仅为3岁。被害人奶奶看到周某某在逗被害人玩,也知道周某某之前强奸过小女孩,但认为其不会强奸这么小的小女孩,从而没有去阻止。
5、犯罪嫌疑人往往系多次作案。在该院办理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存在变态心理,即恋童癖。为满足这种变态的性心理,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多次作案。如周某某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刑七年仍死性不改,再次犯猥亵儿童罪。高某某曾因猥亵被行政处罚,而多名证人(村民)证实其平时就好强奸小女孩,因被害人未报案而未案发。另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多次强奸被害人。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年龄较大且文化水平低下(文盲占大多数),思维方式简单,大多没有法律意识。在生理欲望产生时,自控能力差,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是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认为只要被害人同意了或者没有反抗就不是犯罪。
2、性意识淡薄,低龄女童成重灾区。被害人年龄小,性防卫能力差客观上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被害人性意识模糊这一特点对年龄较小的被害人下手,或许以小利或加以威胁不准告诉家长或老师。另外,监护人也因被害人年龄小而放松警惕。
3、家庭监护不到位,家长未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家庭在孩子的“性启蒙”教育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办理的案件中,多数家长未尽到对未成年应有的教育责任,缺乏与子女的沟通交流,对性教育更是觉得难以启齿,对孩子的身心变化也缺乏应有的关注。
四、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1、加大惩治力度,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特别是对物证的提取,以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另一方面,引导社会舆论,变不敢报案为主动配合。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形式,引导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保留证据,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改变“就案办案”思想,对被害未成年人开展援助。未成年被性侵后,绝大多数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遭受歧视,成绩下滑,逃课辍学,甚至产生抑郁的心理状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帮助受害者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对此,该院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对被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综合性评估。如本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因受到惊吓,面对询问总是闭口不答,家长反映孩子睡觉常常被噩梦惊醒。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及时组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释放压抑情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我院还对一起强奸案的被害人杨某某(9岁,被强奸后感染病毒性疣)发放救助金4000元。
3、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性侵防范知识。一是在辖区内中小学开展青春期性教育。针对小学初中学生在发育期对两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好奇感,而家庭及学校未及时予以重视的现状,通过上法制课、放映教育影片、自护短片等形式,正确教育青少年生理常识、异性交往及性防护知识。二是针对低龄儿童易受性侵犯的现状,逐步将普及对象扩大到幼儿,对幼儿进行性启蒙教育。以孩子不排斥的方法,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逐步教给孩子自我保护的知识,如内衣覆盖的地方不能给人摸,不能单独与男子共处一室,遇到坏人要及时求助父母、老师等,教育孩子树立警惕和积极的求助意识。
性侵害教育首先应该在家庭里开展,因为不管是学校还是司法机关的普法只能讲一些共性的知识,而每个孩子的发育、思想状况不一样;有些属于身体秘密的部位,只适合由亲近的人一对一来讲,还有性别的问题等。因此,在对未成年进行普法的同时,该院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的平台,邀请部分家长共同参与,提高其责任意识,引导其教育子女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查找漏洞,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氛围。针对在办理性侵类案件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与各单位共同寻求科学有效的预防和保护对策,共同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桑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