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泰州市新生儿医疗保障待遇和灵活就业、退休、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待遇的通知
04.11.2014 08:31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为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及失业人员基本生育保障等需求,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14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人员医疗、生育保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应及时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发生符合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出三个月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泰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4〕350号)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休、失业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3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4.11.201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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