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网贷中介终于有人监管

29.12.2015  16:37

  新华报业网讯 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P2P监管靴子正式落地,八章、44条内容,从注册门槛、监管部门、经营范围、出资人风险等多个方面对P2P平台进行监管,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的规范整理。

  五方共管,具体执行非一刀切

  近两年来,关于P2P平台亟待监管的呼声不断,相关部门却始终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唯一的政策是央行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也没有彻底明确监管部门。在这次出台的P2P平台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中,P2P平台不设准入门槛,实行备案制,只需要到当地金融办备案,同时明确了银监会、金融办、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方共管的原则。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这一办法明确了P2P平台属地管理的原则,避免了全国监管一刀切,同时给与各地更大的裁量权,可以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据了解,从去年以来,我省金融办就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并指导成立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定期上报信息。

  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认为,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明确了省级行业协会作为辅助监管组织的重要地位。“因为行业协会比较清楚具体市场和业务,省金融办也有相应指导,所以接下来会有大量平台申请加入省级行业协会,从而形成以省级行业协会为重要核心的监管形态。”她说。

  P2P平台实行负面清单

  由于一直缺乏监管,不少线下财富公司打着P2P平台的幌子招揽客户。“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一纸规定,要求P2P平台只能在互联网上从事借贷信息撮合,与线下财富公司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负面清单,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作为定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在具体业务中不得自融、不得拆分项目、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为股票市场进行配资等每一项,均指向了当下P2P平台存在的问题。同时,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平台的资金需要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隔离,并选择银行进行存管。

  “从规范行业秩序角度来看,征求意见稿限制了P2P平台的经营模式,有利于甄别不良平台。”周治翰说。负面清单制度虽然禁止了很多内容,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这给P2P与传统金融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此外,P2P平台并没有对借款额度进行限制,只是提倡小额为主,也给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

  投资人权益保护加强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从对借款人的限制、平台信息披露等角度对资金出借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单独规定,足见当下对于P2P平台投资人的重视。

  在对平台的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将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放在网站的醒目位置。

  “没想到,信息披露比预期的要严格。”周治翰说,虽然对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但是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接近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这一点,与南京财经大学教授闫海峰想法一致。他认为,平台一定要充分披露信息,而且对其部分监管内容需要按照正规金融进行监管。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对资金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也备受关注。一直以来,只要有资金,在平台上注册后即可成为出借人,其中不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了合格投资人概念。“未来,P2P可能不再是草根经济,投资人将出现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周治翰说。

  互融宝董事长孟雷认为,作为一个P2P平台,不能一味的追求做大,而是在行业中精选项目,对借款人、出借人负责。

  本报记者赵伟莉 本报实习生陈晨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