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强化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
日前,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邀请上一级工会党组参与考察。
《意见》明确,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干部的范围主要是所属下一级工会的领导干部。市总工会协助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县(市、区)总工会和市管单位工会的正、副主席;协助市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市各系统工会的正、副主席(主任)。县级工会协助同级党组织管理所属基层工会的正、副主席(主任)。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干部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协管范围内的工会干部的考察了解工作,向同级党委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工会干部的交流和后备干部工作,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会干部队伍情况,协助做好工会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有计划地做好工会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意见》特别要求,工会干部配备要按照干部“三严三实”要求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敢于和善于为职工说话办事、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的优秀干部,选配和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县(市、区)总工会主席逐步做到由同级副职担任。乡镇、街道的工会主席一般由乡镇、街道同级副职担任,也可以由身体健康、热心工会工作刚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现任主席兼职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和工会干部负责工会的日常事务。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或配备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兼职的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和工会干部。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同级党政副职级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兼任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