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江苏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太湖蓝藻连续8年未现大面积湖泛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10日至12日,开展江苏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检查。10日上午,检查组全体成员在启动具体执法检查行动前,在南京听取了省经信委、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委、水利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太湖办等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据了解,在积极贯彻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江苏作为工业大省和城市高度密集、人口高度聚集区,近年来通过系统开展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水污染设施建设和政策制度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通过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地表水污染问题已得到基本遏制。根据30年水环境演变分析,全省水环境质量呈现先下降后向好的变化趋势。
治理太湖推动苏南经济转型
“经过多年治理,太湖从2008年至今8年间,没有出现大面积湖泛,蓝藻发生的强度减弱,平均面积、藻密度等呈现总体下降趋势。”江苏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太湖办主任朱铁军介绍说,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下,与2007年相比,太湖湖体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从62.3下降到55.8,由中度改善为轻度。高锰酸钾指数、氨氮、总磷分别下降了13.3%、82.4%、40.6%;参考指标总氮下降了30.2%,首次由劣Ⅴ类改善为Ⅴ类,15条入湖河流年均水质全部达到Ⅳ类或Ⅳ类以上。
朱铁军介绍,太湖水污染治理还有力推动了苏南经济转型,流域所有市县全部进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列,17个市县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16个市县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成为全国最大的环保模范城市群和生态城市群。
朱铁军说,“治太”工作获得重大推动,水污染防治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特定历史条件限制,还存在规范性要求不足、配套制度跟不上、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少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时有发生,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不高,畜禽养殖由于缺乏标准和依据,污染凸显,执法难度较大。建议提高水污染防治法的刚性约束,防止各自为政,建立生态红线制度、产业目录、畜禽养殖禁养和限养区划定、地区排污总量测算和标准体系完善、第三方治理扶持政策等。并在执法中加强和司法机关联动,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支持公益诉讼。引导群众和媒体参与、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
公布“河长”名单引导公众参与
“通过全面推进区域补偿、生态红线管控等管理制度,江苏的水污染防治从工程措施到配套政策不断深化,系统治水得到积极进展。地表水劣Ⅴ类水质比例从高于20%下降到1.2%,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南水北调输水干线断面水质基本达标,优于二类标准的近岸海域测点达到58.3%。”江苏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建琳介绍。
“南水北调工程开始时,北京方面认为江苏处于下游,水质不如上游,但后来发现,江苏的供水水质高于上游供水,遂加大了对江苏的要水量。”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梅正荣说,通过制定《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力推进了通航水域饮用水源地安全清洁,推进了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相对于饮用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大江大河大湖水污染治理取得的积极成效,城市河道黑臭现象日益受到各界关注。为此,江苏省环保厅积极推广苏州市城市河道治理“活水治水”的经验,推动各地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此外,还建立城市河道“河长制”,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河长,负责河道整治和消除恶臭,并公布“河长”名单,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完善系列治污基本管控制度
据了解,在水污染环境保护方面,江苏省政府除了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将考核断面、治污工程项目逐一分解到各市,还建立完善了系统治污的基本管控制度,制定实施了《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全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评估标准》以及省级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地方立法。
在水污染防治工程与建设系统方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先后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镇、沿海地区、苏锡常地区、苏北、宁镇扬泰通等地区的供水规划,全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2%,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3%,仅2014年就处理污水38.3亿立方米,为全省COD减排量贡献了70%以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如亚说,作为分管副厅长,最紧张的就是出现城市水污染突发事件,需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多部门联动,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为。此外,由于雨污分流滞后,城镇污水厂进水浓度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加上不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同程度接入工业废水,直接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议加快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实现污水主干管网全覆盖。
此次执法检查将通过检查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检查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检查各级政府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听取整理各方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新时期水污染防治法治建设,推动水环境得到根本性改善。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南京6月10日电
2015年6月11日《法制日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