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

09.03.2016  16:38
 

日前,阜宁县住建局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资必须实行实名制登记,按月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及工人各一份,备案存档一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按日工资计算的要明确日工资额标准,按定额计算的要明确定额标准。建设项目在办理报监手续之前必须将存档用合同交住建局备案,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施工。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到建管局窗口申请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和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需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收缴凭证交县住建局建筑工程稽查科审核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县外新进阜宁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前需将企业注册地和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县住建局建筑工程稽查科登记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3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人员花名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门卫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所有考勤资料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定期送县住建局建筑工程稽查科备案待查。

劳务分包企业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要每天做好施工记录,对每个工人的出勤或完成的工程量做出明确记载,按月核定工资额并向总包企业申报《月工资发放表》(当月工资必须当月结清),《月工资发放表》要在第二个月的3日前在工地现场张贴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施工企业现场项目经理、技术员及钢、木、瓦等班组长签字确认向工人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时必须由工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领取或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并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按指纹,以便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不允许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账户(必要时工人工资也可由建设单位代发,所发工资在工程结算后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单位不允许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经县住建局建筑工程稽查科查实,将对该项目作停工处理,直至整改完成方可申请复工,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将追究其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统一的模式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告知务工人员在获取劳动报酬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及维权的渠道。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通知》还明确要求,凡是总承包企业发包的,因无用工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协调,先行无条件垫付工人工资。属建设单位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发函至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经劳动监察部门鉴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行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暂停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使用“黑名单”人员,如发现使用,立即对企业所承建的工程予以停工处理,并对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因开发企业违法分包或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而导致实名制管理无法执行的,需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县住建局建筑工程稽查科将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资发放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未建立人员备案、未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等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傅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