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4.07.2015  12:43

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无外资承诺书;2.股东的相关材料(若企业股东含有非自然人,需提供下一级股东的相关材料,直到追溯到自然人为止;若是股东情况复杂的上市公司,需提供前5大股东的相关材料,);3.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4.办公场地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等);5.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不少于三名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7.申请报告; 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备注:必须通过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逐级办理和递交审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