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下达2015年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30.06.2015  12:01

苏财农〔2015〕112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编制安排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相关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25号)精神,经商省农机局,现将2015年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途 

  (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相关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2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2015年我省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发展所需机具。继续采取“自主购机、直补到卡、乡镇受理、县级结算”补助方式。 

  (二)补助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三)补助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 

   二、工作要求 

  1.请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要求,会同本级农机主管部门尽快做好资金分配和下达工作。其中市级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2.严格资金管理,规范操作,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