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发布本报告。
一、概述
2016年,我厅深入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打造阳光透明公共财政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细化公开内容、加大公开力度,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公开理念进一步提升。通过学习《条例》、《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全厅进一步深化了对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掌握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新目标、新要求、新举措,为更好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公开制度更加完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修订完善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内部控制等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专家库,为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公开方式更加便捷。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建立网站维护和日常巡查机制,充分发挥“第一平台”作用;建立网站“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除涉密部门外,省级115个预算单位在专栏集中公开部门预决算;在组织编写《2016年政府预算解读》的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开设“2016江苏省两会政府预算专题”,多层次解读政府预算。发挥主流媒体推送作用,积极发布我省重点工作信息。四是回应关注更加及时。加强对重大财经政策的解读,重要的财税政策出台时,同时在网站发布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加强与公众互动,在网站设置回应关切栏目,2016年处理网友留言3028条。
二、主动公开情况
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政府公报等公开全省财政工作信息4.98万条,回应公共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113次,依托新闻发布会平台开展政策解读14次,其中组织和参加省委、省政府新闻发布会8场,发布新闻通稿37篇,向省政府公报报送规范性文件39份,向省委、省政府、财政部网站报送我省财政工作信息2140条。
三、预决算公开情况
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新预算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办法》规定,深入推进全省预决算公开工作。一是扩大公开范围。在全部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的基础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增加公开了财政制度和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其他部门增加公开了专项资金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省级还选择了部分部门开展了预算绩效信息和资产信息公开试点。二是细化公开内容。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转移支付情况公开到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三是健全公开机制。建立预算联络机制,强化财政部门内部协作,共同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加强与人大财经委、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审计、保密等部门沟通,建立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的预决算公开机制。建立通报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全省预决算公开检查,及时发布排行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把各市县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全省财政重点工作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公开的加大问责力度。四是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及时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学习贯彻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指导各市县制定公开方案,设制标准化表式,规范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督促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将本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上集中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0件,其中,信函申请17件,占28.3%;网络申请43件,占71.7%,当面申请和传真申请数为0。
申请内容涉及财政补贴补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其中财政资金类达81.7%,其他占18.3%。
对以上6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全部依法答复,其中已主动公开8件,同意公开21件,同意部分公开1件,因涉密等原因不予公开1件,不属于我厅公开17件,申请信息不存在9件,告知作出更改补充1件。
五、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情况
及时高效办结省“两会”建议提案247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39件,政协提案108件。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政协提案人的联络沟通,力求准确掌握意图、要求,定期反馈办理进度、结果。将办理复文报送人大、政协相关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在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按照要求公开了主动公开的办理复文。
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6年,我厅未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我厅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2件、行政诉讼2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维持我厅作出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