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提高2017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涉及四类人群,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大学生的筹资标准,分别由860元/人·年、910元/人·年、580元/人·年、550元/人·年,提高至900元/人·年、960元/人·年、630元/人·年、600元/人·年,增加的部分均由财政补助承担。此外,准新生儿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新政
医保费增加部分
全由财政补助承担
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17年度居民医保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860元/人·年提高至9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5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910元/人·年提高至9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8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580元/人·年提高至63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80元/人·年,个人缴费15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由550元/人·年提高至6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8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
上述四类人群的个人缴费标准均与2016年度相同。
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及盲残)、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孤儿参保,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建议
连续参保,一年最高能报36万
根据规定,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2017年度医保费缴纳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2017年1月1日起享受2017年度医保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2017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建议参保居民连续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因为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是挂钩的。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至少连续缴8年)。如果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此外,如果个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大,还能享受大病保险,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现暂定为2万元。对2万元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2万元以上到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到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利好
准新生儿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今年生孩子的比较多,南京为保障新生儿能及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专门出了个规定: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南京市户籍,且母亲已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准新生儿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产生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新生儿出生后,如需就医的,凭临时个人编号在具备儿童住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实结算。
要注意的是,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的有效期为其出生后三个月。到期后,宝宝如果生病,必须持本人的市民卡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