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打死女儿案二审改判12年 因其曾积极抢救女儿
“父亲打死女儿案”二审,无期改为12年
获轻判是因为他曾积极抢救女儿、有坦白情节
单身父亲郑东,把自己所有心血都寄托在了女儿身上,甚至辞职陪伴处于叛逆期的女儿。可是那天,女儿放学没按时回家,惹怒了做好晚饭等她回家的郑东,郑东一气之下竟失手打死了女儿。这是去年3月份发生在南京秦淮区的一起悲剧。后来,郑东被南京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郑东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不久前,江苏省高院二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回顾
女儿晚归惹怒父亲酿惨剧
郑东是南京人,4岁时父亲因车祸去世,从小和母亲相依为命,曾因犯罪判过刑。他结过两次婚都离了,一个女儿由他独自抚养。
女儿上初中不久,因为逃学,郑东第一次对她动了手,把她的小指头打骨折了。去年春季开学后,郑东发现女儿没到校报到而是去了网吧。他决定辞掉工作,对女儿早送晚接。他还拿着女儿的照片,从学校到家的路上挨家跟网吧老板打招呼,不要接待女儿。去年3月18日,眼看一个月就要结束,当天郑东到学校去接女儿,女儿却不在校。一直到晚上9点多女儿才回家。父女俩发生争吵,他让女儿跪在客厅反省,可女儿还顶嘴。这更是惹怒了他,于是动手打了女儿。除拳脚外,还用了一根不锈钢管,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发现女儿不省人事后,郑东请邻居开车把女儿送到医院救治。在医院时,他也多次求医生救救他女儿。可遗憾的是,因女儿伤势太重,最终悲剧还是发生了。在医院期间,得知有人报警,警察正在赶来后,他并未离开医院,而是主动配合警察调查此事。
一审
有前科,后果严重,判无期
南京中院审理此案后,认定郑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身为被害人的父亲,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却在管教时与子女沟通不畅,采用持续殴打的不当方式,造成女儿死亡,应依法严惩。
同时,南京中院认为郑东曾多次受到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现又故意犯罪,且采用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殴打其未成年女儿,并致其死亡,殴打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南京中院还认为,郑东犯罪的原始出发点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望其成才,担心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且事后能积极抢救女儿并送医治疗,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郑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
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
不久前,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无证据证明郑东有自动投案或委托他人报警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不过,省高院鉴于郑东归案后对犯罪行为的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省高院还认为,这起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动机是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而进行管教,因方法、手段失当造成严重后果。
省高院还认为,在对女儿管教方面,郑东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及时与老师沟通,了解女儿情况;平时尽量满足女儿的生活需求等。相关证人证言亦能证实郑东平时对女儿很好,只是脾气暴躁,管教方法简单粗暴。
此外,案件发生后,郑东能积极抢救女儿,并表现出自责和后悔。他虽有前科,但与失手打死女儿这件事,并无关联性。最终,江苏省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对郑东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上诉
认为有自首情节求轻判
郑东一直认为自己很疼女儿,只是管教方式不当,失手造成了悲剧。一审宣判后,他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郑东及其辩护人在上诉、辩护中称,他故意伤害行为的动机是希望女儿健康成长,且在第一时间对女儿进行了施救。他明知有人报警了,却一直留在医院,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不过,检方则认为,郑东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案发后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