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七项要求规范制度建设

25.02.2015  14:36

  近日,常州市公布市政府2015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并就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七项要求。
  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切实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是各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
  三是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起草文件草案,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四是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送送审报告、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以及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和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并通过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法制监督系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栏目报送。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是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文件草案,或者需对计划项目作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是文件草案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论证协调和听取意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七是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同意后办理。(常州法制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