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新任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案件10余起

30.09.2016  02:05

扬州市新任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检察院案件监督活动,自9月21日第四届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以来,仅4个工作日,就参与监督案件10起,其中撤销案件1起,不起诉案件1起,取保候审8起。扬州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推进扬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选任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严格案件监督程序。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评议3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民监督员人数、评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书面告知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管理职能处室。市司法局接到书面告知以后,首先,从人民监督员名册中抽选备选人选;其次,联系通知备选人选和审查备选人选是否需要回避;最后,将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我民监督员名单通知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评议结束后,市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案件名称与数量书面告知司法局,便于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和奖惩。

二是科学选派人民监督员。针对新任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经验不足的特点,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在选派过程中注重坚持“新老结合、高底结合、有无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即:留任与新任的结合,文化程度高的与文化程度底的结合,有法律背景的与无法律背景的结合),让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提高,有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健全履职保障制度。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监督三个关键环节,建立了案件监督信息互通机制,细分工作职责,形成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反馈、定期通报等多种沟通渠道,确保检司之间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建立人民监督员名册制度和履职档案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根据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记录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参加培训及各类履职活动等情况。采取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人民监督员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