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代表委员给公诉人打分
11月17日下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号审判大厅。来自崇川区检察院的年轻公诉人任留存正在出庭支持公诉一起运输毒品案。
旁听席上,除了南通市检察院公诉处和全市各基层院的公诉同行,还有多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
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孙东红与“冬梅”商定,由“冬梅”支付人民币5000元报酬,让孙东红为“冬梅”所交付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湖南省益阳市运至江苏省南通市。
2014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孙东红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汽车站。通过他人帮忙未经检票、安检坐车去上海,接着,又在距上海不远的江苏昆山一高速路口下车。下车前,其将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转移至内裤中,后即乘坐出租车前往南通市。
8月5日,被告人孙东红在南通市持他人身份证登记上网时,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东红内裤中查扣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两袋、黑色小瓶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02.64克。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被告人所持毒品的来源和运输流转情况对被告人作了讯问,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为运输毒品犯罪打下基础。接着,又在举证环节,向法庭连续出示了物证、相关书证,并宣读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从而证实被告人孙东红将净重102.6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湖南省益阳市运送至江苏省南通市的事实。为使案件更加客观公正,公诉人还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毒品的称重情况作了说明。
后来经过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历时两小时的庭审随之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对于这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给公诉人打了高分。“庭审程序规范,无论讯问、举证、质证、询问、答辩环节,均合法、规范、有效。”来自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的崇川区政协委员曹亚波这样评价公诉人的当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