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第三次延期

24.11.2015  17:51
                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在营业税这个税种上,从2013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三次出台文件,明确了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一次是2013年7月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首次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二次是2014年9月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将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进行了扩大,明确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第三次即本次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延长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优惠期。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扶持的力度和决心前所未有。                南京荟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秦淮区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由于开业时间不长,业务开展规模较小,增值税业务月销售额和营业税业务月营业额分别为2.4万元和2.7万元,企业财务人员金会计向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咨询他们企业的这种情况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因此,他们企业是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金会计听到这个答复感到很高兴,她说:“我们企业还处于创业期,资金周转都比较紧张,有了这个政策,着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切实地扶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让我们这些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对未来更有信心了!”              为把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2013年该政策出台以来,南京地税局本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政策的落实,在政策宣传服务过程中通过12366、新闻媒体宣传和税务人员服务等方式,及时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和政策变化点进行宣传。税务人员介绍,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该项优惠不需要纳税人进行专项减免税申请,而是在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减免。据测算,南京全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中企业享受优惠面近90%,个体工商户达98%。